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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產業獎勵促進條例:適用階段與效果 (一)

科學園區管理局是園區所有涉政府業務接洽的單一窗口,而且直屬中央政府。

全球供應鏈重組的過程中,提供許多供應鏈國家的內部半導體的市場。做為系統製造最關鍵的零組件半導體元件,系統製造廠所在地的國家無不尋求半導體元件製造的進口替代機會。 
 
在半導體產業根基薄弱的狀況下,政府以產業發展獎勵促進條例,提高初始投資成功的機率也是勢所必然。更何況,從產業發達國家自美、日、韓、德等乃至於產業發展中國家,無不使用各式獎勵辦法。

如果產業發展中國家沒有獎勵促進條例來彌補產業生態環境的先天不足,於半導體產業的發展恐怕距離會愈來愈遠。 
 
一般半導體產業獎勵促進條例,包括:

稅賦減免(tax deduction)、
加速折舊(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研發補助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grants)、
財政補貼(financial subsidies)、
出口促進計畫(export promotion program)、
勞動力發展和培訓(work force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智慧財產權保護(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監管支持(regulatory support)、
合作研究中心(collaborative research centers)、
貿易協議(trade agreements)、
投資促進機構(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ies)、
環保激勵措施(environmental incentives)、
群聚發展(cluster development)、
政府優先採購(government purchase preferences)等諸多措施。

除了貿易協議與出口促進計畫與因半導體在各國關稅均瀕於零而較少見諸實施外,其他的措施在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各階段幾乎都發揮過其作用。 

對處於半導體產業發展初期的國家,監管支持和群聚發展最好由政府直接介入、投資。監管支援是指單一的行政窗口以流水線的方式涵蓋所有的行政處理作業。這個措施牽涉到法規的修訂和機構的設立,都需要公權力的直接介入;群聚效應則需要足以供產業群聚的大片土地以及相關的基礎建設—沒有公權力的支持,即使有資金投入也是寸步難行。 

台灣過去發展的歷史是以科學園區與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一併解決產業群聚以及監管支持的問題,其中自然有法源依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讓其動起來的自然是政府先期的投資。有些國家想單靠獎勵條例來促成群聚效應,這恐怕是條艱難的旅程。 

科管局是園區所有涉政府業務接洽的單一窗口,而且直屬中央政府。在行政效率、政策的統以及行政清廉的監管上有較佳的表現。如果沒有這單一的窗口,投資的不確定性便會大幅增加。 

講一個實例。原先科管局的確統一管理所有園區中,業者須與政府接洽辦理的所有相關業務,但是後來環保法規立法之後,沒有將園區的環保業務也撥歸科管局一併管理。有一年新竹市政府向園區廠商募款以改造城區,不久之後突然向園區廠商發動環保檢查,裁罰30幾家廠商,而這些處罰有很多是有高度爭議性的。

罰款的金額對於園區的廠商是可以容受的,但是高科技廠商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向資本市場募資是經營常態。募資時的必要檔案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中如果附記環保事件,對於募資活動將造成極大的困難。特別是在歐、美資金市場,環保事件代表極大的經營風險—可能面臨政府處罰以及民事甚至是刑事訴訟。後來解決方式自然是立法修改,將環保的監管權也併入科管局,維持單一窗口的監管體制,避免多重監管單位所造成的複雜經營風險。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