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應用 影音
MongoDB
ADI

細究歐盟華碩反壟斷案:案號40465

歐盟競爭委員會對15家廠商、三類商業群組發動反壟斷調查,華碩及其法國分公司、德國分公司都被列在電子製造商類下接受反壟斷受調查。法新社

歐盟競爭委員會(European Competition Commission)於2月2日發佈新聞,對15家廠商、三類商業群組發動反壟斷調查,華碩及其法國分公司、德國分公司都被列在電子製造商類下接受反壟斷受調查。(文件連結: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40469/40469_23_5.pdf)

此次反壟斷調查啟動的原因報導多側重在違反歐盟的反地理封鎖(geo-blocking) 政策,所謂”地理封鎖”乃是指依據消費者地理位置而限制交易條件,歐盟的目的是讓電子商務在歐盟內形成單一市場。

但華碩(及其它3家電子製造商Denon & Marantz、Philips、Pioneer)被調查的原因不是一般新聞上所側重的geo-blocking原因,而是被歐盟懷疑華碩與其線上零售商訂有違反歐盟法規所禁止的反競爭協議(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可能觸犯的法規包括《歐盟運作協議(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101條和《歐洲經濟區協議(European Economic Area Agreement) 》53條。這兩條內容相似,也與台灣《公平交易法》第19條的精神相似而更周延些,目的都是排除對銷售施加不當的限制以降低市場競爭。競爭委員會特別想釐清的是華碩及其零售商是否有訂立協議以固定售價或設定最低售價。這個條款在有些國家稱為卡特爾(cartel)。

如果違反的是geo-blocking條款,雖然有疏失,但情有可原。Geo-blocking即使在歐盟中,並不是全都是犯法的,譬如只是單方面實施並不違法;只有在以合約束縛他方強迫實施才犯法。而且促成單一市場的形成是歐盟特有的政策,在其它地區並不一定是常態。

但如果是違反《歐盟運作協議》101條,則很難想像後果,因為此條款在幾乎所有鼓勵市場競爭機制的國家或地區都有類似的規定,譬如大陸2011年施行的《反價格壟斷規定》第8條。對任何有業務經驗的主管這是職業本能。若真觸犯此一條款,只能說企業的價值需要重新塑造。在歐盟違反此項規定最高可處罰母公司全年營業額的10%。台灣記者根據華碩約4800億的年營收,推估最高罰金可能達480億,這已是一個驚人的龐大數目,遑論這類公權力調查往往引發其他經濟區域的連鎖反應,在他經濟區地區也啟動公權力調查,廠商應先為之計。

才剛寫完DRAM、面板、電池的反壟斷案,又馬上看到電子製造商的線上銷售壟斷調查,心情沈重。重要的事不嫌嘮叨,企業最大的風險在法律!單只是MBA最基本的行銷定價一項,企業就可能觸犯反壟斷、反傾銷等法律,讓法務馬上仔細檢視所有銷售合約與定價策略吧!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