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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最大風險在法律

三星於歐盟電池業反壟斷案中充當污點證人有其歷史淵源,但也再次提醒經理人法律乃是企業的最大風險(照片來源:三星SDI)

12月中歐盟電池業的反壟斷案裁定:三星出頭當污點證人,東芝、SONY、三洋接受裁罰。歐盟的反壟斷案沒有刑責,只有罰金,是衝擊比較小的事件,但是中文媒體均對三星再度當污點證人的事大幅報導並予以批評。

專利侵權、反傾銷以及反壟斷官司是企業經營常要面臨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在產業景氣低迷之際,其中又以反壟斷案件帶來的傷害最大。除了巨額罰金之外,在美國反壟斷案如果成立,參與的經理人要負刑責。

過去反壟斷案刑責的追究最高至業務副總,現在則直上事業負責人。一旦反壟斷案成立,整個領導班子就得入美國監獄服刑,企業經營立即面臨中斷的危機。過去的刑期是4到6個月,在無圍牆的輕刑犯監獄服刑;現在的刑期動輒一兩年,得在一般的監獄服刑。企業人因為企業經營而淪落到這等田地,情何以堪?而且對手是美國司法部,基本上勝算渺茫。所以美國律師事務所的建議一般是能當污點證人就搶當污點證人;再要不就合作,以期降低刑期及罰金。

此次電池案與台灣無關。但之前的兩次與台灣卻有莫大關係,結果卻截然不同。2000年初,台灣的 DRAM 與面板產業都曾被同業邀請參與討論「產能控制」事宜。DRAM 的反壟斷案先事發,由於美光是參與成員之一,又是美國公司,理所當然的成為污點證人,此役三星受創甚巨。在接下來面板的反壟斷案,其中沒有美國公司。三星由於在 DRAM一役的教訓,當然跳出當污點證人。三星不知道有沒有學到法律教訓,但至少學到訴訟策略的教訓,所以也難怪在面板與電池案如此表現,實在很難加以批評。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 DRAM產業當時占全世界產量第二,所有台灣公司卻在DRAM反壟斷案得以全身而退,原因只有一個:經理人或事業負責人意識到法律風險,選擇不參與,這是比訴訟策略更基礎的公司治理意識。我覺得企業最大的風險不在業務也不在財務,而在於法律,經理人不可不慎之!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